根据婚姻法第32条的限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议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碎,调解无效,应允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允予离婚。
(1)重婚或有另一半者与他人同住,即结婚后,男女一方又和他人登记结婚或共有住住在一起生活。
(2)实施家庭暴力或凌虐、抛弃家庭人员的,也就是说对家庭人员进行打骂、捆绑、挨饿或不顾不问、丢弃。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在进行劝说后,还继续有此做法。
(4)感情不和或在异处,两年分家,无共有生活的情形。这两年时间是持续不间断的,如果中途有共有生活,那么也不是两年分家。
2018-12-12 03:34:32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