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合同成立是居间报酬支付的法定要求。合同法第424条限定:“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第426条限定:“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商定支付报酬。”由上述限定可知,居间人的义务仅限于报告订约机会或提供订约媒介服务、促成合同成立,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后即视为已完成居间义务,可收取居间报酬。
其次,三方签订书面协议时合同已依法成立。该案三方签订的居间合同对交易的当事人、标的及价款均作了商定,合同已经依法成立。
最后,合同解除不影响居间报酬的获到。依据合同法第424条限定,居间人的义务仅限于促成合同成立,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后即视为其已完成居间义务,不必负责合同可否完全事实上履行,即可收取居间报酬。如果该合同解除是居间方原由导致的,则居间人无权收取居间报酬;如果该合同解除是由交易方的原由导致的,交易方仍应按商定支付居间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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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0-23 15:20:15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