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和我俩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商定因合同发生的一切争议均提交北京市仲裁委员会仲裁,我俩公司对裁决不服,便以同一事由再申请仲裁。请问,我俩公司的申请可否会被仲裁委员会受理?

吴** 广西 - 玉林 房屋买卖
1位律师回复

通州区维权顾问

地区:广西 - 玉林

你好,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故裁决已经做出,乙公司不得就同一纷争向人民法诉讼,法院将不予受理。但需要提醒你的是,裁决作出后当事人能够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裁决撤销后能够再次达到仲裁协议申请仲裁或直接向法院诉讼。

2018-10-03 17:31:3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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