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进项税转出的会计分录如下:借:在建工程(或生产成本、管理花费等其他相关的成本花费类科目)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转出)
二、进项税转出含义: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是将那些按税法限定不能抵扣,但购进时已作抵扣的进项税额如数转出,在数额上是一进一出,进出相等。
三、进项税转出处置的原由: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限定,当纳税人购进的货物或接受的应税劳动不是用于增值税应税事项,而是用于非应税事项、免税事项或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等情况时,其支付的进项税就不能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按《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21条的限定,凡是公司无转让价值的存货,一律应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置。包括已霉烂变质的存货;已逾期且无转让价值的存货;生产中已不再需要,并且已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存货;其他足以证明已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存货。这些霉烂变质或无转让价值的存货,不顾可否有市场变化和产品结构调整的原由,都隶属永久或实质性损害的存货,其进项税额在会计上均应做转出处置。事实上工作中,时常存在纳税人当期购进的货物或应税劳动事先并无确定将用于生产或非生产经营,但其进项税税额已在当期销项税额中进行了抵扣,当已抵扣进项税税额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动改变用途,用于非应税事项、免税事项、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等,购进货物发生非正常损失,在产品和产成品发生非正常损失时,应将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动的进项税税额从当期发生的进项税税额中扣除,在会计处置中记入“进项税额转出”。
四、普遍性的进项税转出业务具体会计处置举例:
1、用于非应税事项等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动的进项税额转出:借:在建工程(购入原手续用于建设不动产时)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转出)
2、用于免税事项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动的进项税额转出:借:基本生产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转出)
3、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的进项税额转出:借:应付工人薪酬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转出)
4、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动非正常损失的进项税额转出。:借:待处置财产损溢-待处置流动资产损溢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转出)
2018-09-12 12:27:40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