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交通意外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能够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能够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到协议或者调解书奏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能够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请求调解的要求:
根据《交通意外处置流程限定》第17条的限定:“当事人共有请求调解的,交通警察应当当场进行调解,并在意外认定书上记录调解结果,由当事人签名,托付当事人。”由此,现场调解只需要两方共有请求即可。
而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94条和第95条的限定,通过交管部门调解交通意外需要具有两个要求:
一是各方当事人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
二是应当在收到交通意外认定书之日起10日内提议书面调解申请。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交通意外损害赔偿争议的时限为10日。对交通意外致死的,调解从解决丧葬事宜结束之日起开始;对交通意外致伤的,调解从治疗终结或者定残之日起开始;对交通意外导致财产损失的,调解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
2018-08-13 12:21:00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