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3号令”第六十五条第二款限定:行驶人在实习期在行驶机动车上高速公路行驶,应当由持相应或者更高准驾车型行驶证三年以上的行驶人陪同。陪同的行驶人应乘坐在副行驶位置,对实习行驶人进行指导。无行驶员陪同或陪同行驶员不符合要求的,将被处200元罚金。 根据“123号令”第六十四条第三款限定:在实习期在行驶机动车的,应当在车身后部粘贴或者悬挂统相同式的实习标志。交警提醒,实习期行驶员驾车时无在车身后部粘贴、悬挂统一标志;粘贴、悬挂标志不能被正常识别;粘贴、悬挂标志不符合要求如“新手里路”、自行打印的标志等情形,都将被视为未贴标,处200元罚金。
2018-06-25 21:25:00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