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花费交纳办法》 第二十二条 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花费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两方当事人都提起上诉的,分别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花费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7日内预交。 申请费由申请人在提议申请时或者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时限内预交。 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花费又未提议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准许,在人民法院指定时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花费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限定处置。
2018-05-19 22:07:28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