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养爸妈和养娃儿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婚姻法》对爸妈娃儿关系的有关限定。养娃儿和生爸妈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2、未成年人的养爸妈丧命的情况下由下列人员中有看护本领的人担任看护人:
(一)祖爸妈、外祖爸妈;
(二)兄、姐;
(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受看护职责,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认可的。无上述限定的看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看护人。
2018-06-01 15:42:57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