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娃儿和过继子可否享有共有继承权

周* 福建 - 漳州 结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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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答疑法务

地区:福建 - 漳州

对养爸妈具有继承权,对生爸妈丧失继承权。《收养法》限定如下:第二十三条 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爸妈与养娃儿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爸妈娃儿关系的限定;养娃儿与养爸妈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娃儿与爸妈的近亲属关系的限定。养娃儿与生爸妈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2018-05-11 22:36:5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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