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购房定金合同时应注意以下内容:
一、审查主合同的效力定金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则定金合同无效。定金合同隶属保证合同的一种,根据《保证法》的限定,保证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保证合同无效。因此在签订定金合同时应注意审查主合同可否有效,以保证所签订的定金合同有效。
二、合同签订时主体定金合同签订时的主体应当与主合同的签订主体保持一致,因定金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体不一致,定金合同不能起到保证的性质。
三、定金合同应当以书面的形式签订根据《保证法》第九十条的限定,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商定。
四、应当在合同中商定明确的托付时限合同当事人应在定金合同签订之日起肯定时限内托付定金,托付定金的时限就是定金合同的履行时限,因此在商定托付定金的时限时,必须明确、具体。
五、应当在合同中明确商定托付的方式定金合同从事实上托付定金之日起奏效,所以合同当事人应当在定金合同中商定托付定金的方式,比如通过现实的货币支付还是银行支付。如果是以银行支付的方式必须以收到交易凭证视为托付。
六、定金的数额必须在合同标的额的20%以内商定,超出的部分不受法律保护定金合同中定金的具体数额,由两方当事人商量确定。若定金的数额商定过高,就有可能使得守约方得到的损害赔偿过分地高于其事实上损失额;若商定过低,则起不到保证合同履行的作用。因此,定金的数额应少于合同应给付的款项,其具体数额由当事人商定,但不能超出主合同标的额的20%,超出部分无效。
七、明确款项的性质,最好标明“定金”两字,以免发生争议如果合同中的款额未明确款项的性质,未写明“定金”字样,两方容易发生争议;如果写成“订金”、“诚意金”、“预付款”、“认购金”等字样,若合同条文又无明显商定表明其具有定金性质,则不具定金效力。
八、合同中商定的预付款、违约金和定金不能混淆在合同中商定的预付款、违约金和定金不能混淆。并且合同中应商定主合同成立后,定金的使用方式是送还托付定金方还是冲抵主合同应当支付的款项。
九、违约职责的商定应具有可操作性,以利于执行未能订立合同的犯错方将承受定金罚则的风险。当事人商定以托付定金作为订立主合同保证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拒却订立主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却订立合同的,应当两倍返还定金。
十、合同中明确商定合同解除、终止条款应明确商定定金合同解除、终止的条款。如无关于合同解除、终止或提前终止的条款,招致终止合同的要求不明确,将导致签订合同容易,解除合同困难的现状。因此,有关合同解除、终止和提前终止的条款应力求细化、全面。
2018-05-20 13:55:29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