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但是需要受欺诈、胁迫方法院申请撤销,撤销后自始无效《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违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限定。第五十四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组织变换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平等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另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组织变换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换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组织不得撤销。第五十六条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不能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2018-03-30 10:58:21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