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租赁合同违约要怎样赔偿
1、发生一方违约后、守约方要求违约方承受违约职责时,如果商定的违约金“低于”事实上发生的损失,守约方能够诉讼到法院请求增加违约金;如果商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事实上损失,违约方能够诉讼到法院请求减少违约金。房屋租赁违约金也是如此。
2、租房合同违约金的计量根据合同的相关商定违约金来计量,定金和违约金以及损害赔偿金不能重复计量。租房合同解除后,各种违约金的计量又因情况的分别二分别。
3、合同法无限定房屋租赁违约金的准则,都是房屋租赁两方自行商定违约金的数量,两方认可就能够。商定的违约金高请求减少时;必须是商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事实上损失,也就是悬殊,比如事实上损失只有一百元,但商定的违约金却有几千元。如果算“过分高于”,是法官的自由裁量范围。
4、通常认为,现行合同法所确立的违约金规则是不具有惩罚性的违约金规则,而隶属赔偿性违约金规则。即使商定的违约金数额高于事实上损失,也不能改变这种基本属性。关于当事人可否能够商定单纯的惩罚性违约金,合同法未作明确限定。通说认为此种商定并非无效,但其性质仍属违约的损害赔偿。
二、什么情形解除租赁合同不算违约对于出租人和承租人,只要在以下的情形内解除租赁合同,就不算违约:
(一)房屋出租人在下列要求下能够解除租赁合同,要回全部出租房屋或者部分出租房屋。
1、房屋租赁协议到时,房屋出租人按约要回租赁房屋;
2、出租人家庭人口增多,住房困难,可与承租人商量要回租赁房屋;
3、承租人确实另有住房,承租房屋长久放置,不能物尽其用的;
4、屋承租人有意、或者过失将所租房屋损坏,改变房屋用途、拒却修复或者赔偿的。
(二)对于承租人而言,在房屋租赁期间,如果存在以下情况,就能够一方面解除合同。
1、出租人未按时托付房屋,经承租人催告后在合法时限内仍未托付;
2、出租人托付的房屋不符合房屋租赁合同的商定,招致承租人不能实现房屋租赁的目的;
3、出租人已托付的房屋存在缺陷,危及承租人安全或健康的;
4、出租人不履行体检、维修义务,以致危及承租人安全或健康的。
2018-03-29 15:27:09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