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农田上建造临时性建筑隶属临时用地做法,按照《土地管理法》第57条的限定:建设事项施工和地质勘探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准许。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临时用地,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认可。土地使用者应当根据土地权属,与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乡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按照合同的商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赔偿费。临时使用土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商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并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临时使用土地时限通常不得超出二年。而且按照《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8条的限定,临时用地土地使用者应当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2年内恢复种植要求。如果以临时用地为名,行建设永久性建筑之实,有关部门在查处的时候并不会以当事人的辩解为依据,而是要实地勘察,以确定可否隶属永久性建筑。如果该建筑确实已经建成永久性建筑,对土地导致难以挽回的损害的,应依法予以严肃处置。按照《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35条的限定,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废除;逾期不废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8-02-14 15:13:40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