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垃圾焚烧处置工程技术规范》无对选址做出限定
环保部2008年第82号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物质发电事项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附件中限定“新改扩建事项环境防护距离不得小于300米。”
6、环境防护距离
根据正常工况下产生恶臭污染物(氨、硫化氢、甲硫醇、臭气等)无组织排放源强计量的结果并适当考虑环境风险评价结论,提议合法的环境防护距离,作为事项与周围居民区以及学校、医院等公共设施的控制间距,作为规划控制的依据。新改扩建事项环境防护距离不得小于300米。
但是这个300米距离的争议很大,主要还是触动了开发商的利益,所以通常焚烧事项会被否掉。
2017-11-15 00:21:08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