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斥期间指民法对形成权行使的时间限制,其与诉讼时效存在相似之处,但又有根本的分别,必须严格差别两者的界限。中国现行民事立法中关于除斥期间的限定尚有不少缺陷,有待完善。rn rn 中国民事立法关于除斥期间的限定,主要有:rn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民法通则意见》)第73条第2款限定,可撤销或可变换民事做法的撤销或变换权,自做法成立之日超出1年而消灭。对此问题,《合同法》第55条限定,对可撤销合同,具体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2年内无行使撤销权,撤销权消灭。二者的文字表述存在明显的分别。笔者认为,由于《民法通则意见》是针对通常民事做法的撤销所作的司法解释,而《合同法》第55条是针对民事做法中的合同做法所作的法律限定,《合同法》作为上位法,应优先于《民法通则意见》的适用。rn
(2)《合同法》第47条第2款限定的相对人催告后法定代理人追认权行使的1个月时限。rn
(3)《合同法》第48条第2款限定的相对人催告后被代理人追认权行使的1个月时限。rn
(4)《合同法》第75条限定的债权人对侵害做法行使撤销权的1年和5年时限。rn
(5)《合同法》第95条限定,法律限定或者当事人商定解除权行使时限,时限期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其中,法律限定的时限,为法定除斥期间,当事人商定的时限,为商定除斥期间。rn
(6)《合同法》第104条第2款限定的债权人领取提存物权利的5年时限。rn
(7)《合同法》第158条第2款限定买受人对买卖标的物异议权行使的2年时限。rn
(8)《合同法》第192条限定的赠与人撤销权行使的1年时限。rn
(9)《合同法》第193条第2款限定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法定代理人撤销权行使的6个月时限。rn
(10)《继承法》第25条第2款限定的受遗赠人接受遗赠权利行使的2个月时限。rn (1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8条限定的,房屋典权关系中出典人回赎权行使的10年或30年的时限等等。
2017-11-09 14:42:04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