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仲裁中的调解存在多种表现形式。
2、其一为庭上调解,即在仲裁庭对案件展开审理时,由仲裁庭组织双方当事人开展调解工作。
3、仲裁员处于居中位置主持调解进程,引导双方针对争议事项去协商解决方案,从而推动双方达成和解协议。
4、其二是庭外自行和解,当事人在仲裁程序推进过程中,自行展开沟通协商,就争议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后,可请求仲裁庭依据和解协议制作裁决书,以此赋予和解协议强制执行力。
5、其三是专门调解机构介入,部分仲裁机构会借助专门的调解机构或者调解员来开展调解。
6、这些专业人士依靠自身丰富经验与专业技巧,助力当事人化解矛盾,探寻最优解决方案。
7、通过这些不同的表现形式,目的在于能够高效且灵活地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节省时间与成本,进而促使双方达成互利的和解结果,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仲裁秩序,实现公平公正的法律价值。
2025-04-03 14:29:37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