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公司以自身名义借款的情况下,当股东对此并不知情时,需要谨慎对待。
2.首先,如果该借款是用于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并且与公司的经营范围相契合,同时也符合公司内部的决策程序,那么按照法律规定,通常应由公司来承担还款的责任。这是因为公司作为一个独立的法人主体,其日常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债务应当由公司自身来负责。而股东,在这种情况下,一般无需承担个人的责任。
3.然而,如果借款明显超出了公司正常经营的所需范围,并且股东存在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以及股东有限责任的行为,比如通过将公司财产与个人财产混同、转移公司资产等方式来逃避债务,那么这种情况下,可能会被认定为股东与公司的人格混同。一旦被认定为人格混同,股东就需要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这是为了防止股东利用公司的独立法人地位来逃避债务,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4.另外,若借款合同存在欺诈、胁迫等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形,那么整个借款行为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在这种情况下,公司就无需承担还款的责任。
5.总之,对于公司以自身名义借款且股东不知情的情况,不能简单地一概而论,必须根据具体的情况进行详细的分析和判断,以确定各方的责任和义务。
1.假如公司自己去借钱,可股东压根儿都不知道这事儿。
2.这种情况下,到底该怎么算,得看具体的情形了。
3.要是这借款是拿去给公司正常地做生意了,并且也符合公司的经营范围,还经过了公司该有的决策程序,那通常就由公司来负责还钱,股东一般不用自己掏腰包担责任。
4.不过,如果借的钱明显比公司正常经营需要的多太多了,而且股东还滥用了公司法人的独立地位以及股东有限责任,就像找个借口逃避债务之类的,那说不定就会被认定为股东和公司的人格混同了,到时候股东就得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的责任,一起把钱给还了。
5.另外,要是借款合同里面存在欺诈或者胁迫的情况,导致合同无效了,那这借款行为就可能不被认可了,公司也就不用还钱了。
6.所以说,遇到这种事儿,可不能简单地一概而论,得具体情况具体去分析,这样才能得出准确的结论。
7.就好比公司去买台新电脑,那是为了办公需要,自然由公司还钱;可要是公司去借了一大笔钱去搞个和经营完全不沾边的项目,那股东可能就得小心了,说不定就得跟着一起还钱了。
8.总之,得根据实际情况好好判断,可不能马虎了事。
1.当公司以自身名义进行借款时,如果股东对此并不知情,这通常需要根据具体的情形来判断。
2.倘若该借款是用于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并且与公司的经营范围相契合,同时也符合公司内部的决策程序,那么一般来说,还款的责任由公司来承担,股东通常是不需要承担个人责任的。
3.然而,要是借款的金额明显超出了公司正常经营所需要的范围,并且股东存在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以及股东有限责任的行为,比如通过这种方式来逃避债务等情况,那么就有可能被认定为股东与公司的人格混同。
4.在这种情况下,股东就需要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的责任。
5.另外,假如借款合同中存在欺诈、胁迫等因素,导致合同无效,那么借款行为很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公司也就不需要承担还款的义务。
6.综上所述,对于公司借款以及股东责任的问题,不能简单地一概而论,而必须结合具体的情况进行详细的分析和判断,这样才能准确地确定各方的责任和义务。
1.要是公司自己去借钱,股东压根儿不知道的话,那得看具体的状况了。
2.要是这笔借款是用在公司正常的经营活动里,并且也符合公司的经营范围,还经过了公司的决策程序,通常就由公司来负责还钱,股东一般不用自己承担个人的责任。
3.不过,如果借款明显比公司正常经营所需要的多好多,而且股东还滥用了公司法人的独立地位以及股东有限责任,借着这事儿逃避债务之类的,那就有可能被认定为股东和公司的人格混同了,那股东就得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的责任了。
4.另外,如果借款合同存在欺诈或者胁迫这些能让合同无效的情况,那借款行为就可能被认定是无效的,公司也就不用还钱了。
5.总的来说,遇到这种事儿得具体情况具体去分析,可不能一概而论。
1.当公司以自身名义进行借款时,如果股东对此并不知晓,那么通常要根据具体状况来判断。
2.倘若此借款是用于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并且与公司的经营范围相契合,也符合公司的决策程序,一般就由公司来承担还款的责任,股东通常是不需要承担个人方面的责任的。
3.然而,要是借款明显超过了公司正常经营所需要的额度,并且股东有滥用公司法人的独立地位以及股东有限责任,借此来逃避债务等情况,就有可能被认定为股东与公司的人格混同,此时股东就需要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的责任。
4.另外,倘若借款合同存在欺诈、胁迫等致使合同无效的情形,那么借款行为就可能被认定为无效,公司也就不需要进行还款了。
5.总之,一定要针对具体的情况进行具体的分析,不能一概而论地进行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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