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司法实践中,当法院判决书下达后,对于被执行人确无履行能力这一情况,执行程序会采取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措施。
(二)这是为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根据具体情况合理安排司法资源,避免无意义的执行程序空转。
(三)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有权再次申请执行,且此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四)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通常为两年,具体计算方式如下:若法律文书规定了履行期间,就从该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若法律文书规定了分期履行,则从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若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就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五)然而,倘若被执行人经过详细的财产调查后,并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由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便可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六)但需要明确的是,这并不意味着执行程序的彻底结束,一旦有新的执行线索出现,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七) 总之,法律在执行程序的规定上既考虑到了被执行人的实际情况,也保障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通过合理的程序安排,确保司法的公正与效率。
2025-02-07 18:58:14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