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二婚未领证且涉及彩礼返还的情况,如果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原则上彩礼应当返还。这是因为在法律上,未进行结婚登记,婚姻关系不成立,彩礼作为以结婚为目的的给付,在目的未达成时,收受方应当返还。
(二)要是双方虽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已经共同生活,并且彩礼已经用于共同生活的,那么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减少返还的数额。比如,彩礼用于共同租房、购买生活用品等生活开销,这种情况下就需要综合考虑共同生活的时间、彩礼用于共同生活的具体比例等因素来确定返还的数额。
(三)如果婚前给付彩礼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这里的“生活困难”一般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这种情形下彩礼也应当返还。例如,给付彩礼后,给付人因经济困难无法维持正常的衣食住行等基本生活需求,就符合生活困难的情况。
(四)具体到二婚未领证的情况,要判断是否需要返还彩礼,需要根据实际证据和法律规定来综合判断。比如,需要提供彩礼给付的证据、共同生活的证据、是否因给付彩礼导致生活困难的证据等。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2025-01-12 17:45:28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