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公司重大变化,职位变低了,薪酬会降低吗

曾** 陕西 - 咸阳 涨工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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降职降薪调整职位必须具有充足的借口,否则就决裂法。这隶属重大劳动合同的变换。变换劳动合同主要条款须签订变换合同,明确工作职位或者工作内容,薪酬、工作地点等。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薪水后,能够解除劳动合同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招致劳动合同不能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商量,未能就变换劳动合同内容达到协议的。
像你一个同事被调去做保安,就明显决裂法。辞工的话,以此为借口就能够得到经济赔偿金。而且单位还必须执行降薪前的薪酬水平。之前扣发的能够要回,辞工赔偿金按照服务年限支付。
但是,如果自己也认可了单位的调岗调薪,那就是为两方均无异议了。
22、用人单位调整劳动者工作职位,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视为用人单位合法行使用人自主权,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私行调整其工作职位为因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赔偿的,不予支持:
(1)调整劳动者工作职位是用人单位生产经营的需要;
(2)调整工作职位后劳动者的薪水水平与原职位基本相当;
(3)不具有侮辱性和惩罚性;
(4)无其他违背法律法规的情形。
解读:相关法律法规限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工人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工伤和患有职业病工人、女工人在“三期”内等原由,应当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否则应予以调岗。但应否商量后书面变换劳动合同,还是用人单位能够一方合法调整?!目前存在分别理解,所发生的争议主要集中在可否构成被迫解除劳动合同。
原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工人因职位变换与公司发生争议等有关问题的复函》限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等原由,用人单位调整工作职位的隶属用人自主权。中山市、佛山市中院的指导意见也认为能够一方合法调整。本条限定同时符合四项要求的能够合法调整。
此外,关于工作地点的调整,深圳市中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流程性问题的指导意见(2009.4.15)第85条限定:“用人单位在深圳市行政范围内乔迁的,劳动者因此提议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赔偿金不能律依据,不予支持。向市外乔迁的,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支持经济赔偿。”而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双转移”和“退二进三”公司工人安置工作的意见》(2009年9月1日,穗劳社关〔2009〕2号)限定:“凡上下班可乘坐使用财政补贴公交月票的本市公共交通工具,或由公司提供免费交通工具接送,或工人超出原交通费部分合法开支由公司进行补贴的,不需变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调整劳动者的工作职位且不具有上款限定的情形,劳动者超出2年未明确提议异议,后又以《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限定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赔偿的,不予支持。
解读:用人单位不符合要求但仍调整工作职位,劳动者就此有争议的,应自事实上变换之日起的仲裁时效2年内申请仲裁,超出法定仲裁时效事后提议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不予支持。用人单位应对事实上变换之日承受举证职责。

2017-10-17 06:31:5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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