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形不允许通过民政局离婚

陕西 - 西安 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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陇南法务团

地区:陕西 - 西安

法律分析:


不允许通过民政局离婚的情形:1.一方要求离婚,另一方不同意的。


2.双方要求离婚,但是对子女抚养、夫妻一方生活困难的经济帮助、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未达成协议的。


3.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的。


4.未办理结婚登记的。


5.双方是在国外登记结婚的。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律师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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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若为结婚登记前产生,则认定为夫妻个人财产;2、若产生于结婚登记后,则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另有约定的除外;3、且存在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鞥情形的,支付人可以不按前述原则处理,直接请求接受一方返还彩礼


相关补充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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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


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2023-02-20 16:57:5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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