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离婚登记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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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谈判法务

地区:河南 - 郑州

法律分析:


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离婚登记的情形如下:


1、未达成离婚协议的;


2、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3、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法律依据: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二条


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一)未达成离婚协议的;


(二)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三)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律师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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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程序为:


(一)当事人起诉,首先应提交起诉书,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相应份数的副本。当事人是公民的,应写明双方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籍贯、住址;当事人是单位的,应写明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起诉书正文应写明请求事项和起诉事实、理由,尾部须署名或盖公章。


(二)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告向法院起诉应提交下列材料:


1、原告主体资格的材料。


2、证明原告诉讼主张的证据。如合同、协议、债权文书、收发货凭证、往来信函等。


(三)当事人向法院提交书证,应填写一式两份证据清单,详细列明提交证据的名称、页数。证据经法院承办人核对后,由承办人在证据清单上签字盖章,一份交当事人,一份备案。


(四)立案庭在当事人履行必须的手续和交齐有关证据材料之后,在七天内,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办理立案手续;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依法裁定不予受理。


(五)当事人应在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七天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和其他诉讼费用


(六)立案手续后,案件由法院排期开庭,当事人应服从法院的各项工作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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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双方离婚的,不抚养子女一方当事人需要支付抚养费。抚养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对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的抚养费。父母双方可以协议子女随一方生活并由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养费。

2023-02-20 16:49:1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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