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内容供参考:
1、住院押金、个人自付花费能够通过社保卡刷卡支付;
2、住院报销的准则如下:
(1)社会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费设立起付准则和最高支付限额。起付准则,是指统筹基金支付前先由个人帐户支付或个人自负的医疗花费额度。
一、
二、三级医疗组织的起付准则,分别为500元、670元、840元。在一个医疗年度内,第一次住院的,起付准则按照100%执行;第二次住院的,起付准则按照50%执行;第三次及以上住院的,不再设立起付准则。特殊疾病门诊医疗费实行限额或者定额管理,在一个医疗年度内单独设立一次起付准则。
参保人员在一个医疗年度内,由社会统筹基金支付的最高医疗费限额为4万元。从第一次由社会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费发生之日起,满12个月为一个医疗年度。
(2)参保人员住院治疗或者患特殊疾病门诊治疗的医疗费,在社会统筹基金起付准则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部分,按照分档累加计量的办法,由社会统筹基金和个人按照肯定比例分别负担:5000元以下部分,个人负担比例在
一、
二、三级医疗组织分别为12%、14%、16%;5000元至10000元部分,个人负担比例在
一、
二、三级医疗组织分别为10%、12%、14%;10000元至20000元部分,个人负担10%;20000元至最高支付限额部分,个人负担5%。其余部分由社会统筹基金负担。
退休人员住院医疗费的自负比例,减半执行。
2017-09-23 11:42:31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