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唯一住房可执行的条件

贵州 - 贵阳 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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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沙群岛维权顾问

地区:贵州 - 贵阳

债务人唯一住房可执行的条件是:
1.对被执行人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
2.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
3.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
【法律依据】
根据《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执行法院收到执行异议后三日内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受理裁定,或者受理后无正当理由超过法定期限不作出异议裁定的,异议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异议。

2021-07-31 18:04:0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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