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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谈判法务
地区:新疆 - 克拉玛依
为了保障房屋购买人的权益,我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的协议或者签订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九十日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也就是说,一旦进行了登记预告,在有效期限内,原房主将此房再次出售或者抵押的行为统统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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