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高空抛物物业服务企业未采取必要措施的要承担责任吗

河北 - 秦皇岛 公司经营纠纷
1位律师回复

合同权益守护者

地区:河北 - 秦皇岛

发生高空抛物物业服务企业未采取必要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  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民法典》生效时间为2021年1月1日)

2021-07-09 14:32:23 回复
查看更多
其他人都在看:
秦皇岛律师 公司经营律师 北京公司经营律师 更多律师>

想获取更多公司经营资讯

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