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部门为被告的行政诉讼的管辖如何确定

黑龙江 - 伊春 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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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法务团

地区:黑龙江 - 伊春

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政府部门为被告的行政诉讼管辖范围如下:
1、一般地域管辖2、特殊地域管辖3、共同地域管辖
【法律依据】
《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行政诉讼法》第十九条规定,对限制人身自由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当事人选择其中之一进行诉讼时,按我国行政诉讼的管辖规定,可以就行政行为造成人身损失和财物损失都在同一法院诉讼,而不是分别提起诉讼。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2021-07-07 14:32:2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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