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其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第三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改变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的,应当相应变更第一审人民法院对诉讼费用负担的决定。第三十一条经人民法院调解达成协议的案件,诉讼费用的负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债务纠纷中,原告肯定不能随便去确定标的额,原则上是对方借了多少钱,标的额就是多少,假如没有借条的话,那也不存在逾期还款的利息,若人民法院受理了原告的诉求,立案通知书中会告知当事人诉讼费标准。
2021-07-06 13:38:30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