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的申请延长期限的申请有哪些

江苏 - 扬州 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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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在诉讼中的有关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在2005年月1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中有明确的规定。第二十九条 人民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期限的二分之一。  第三十条 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人民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

2021-06-05 16:49:0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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