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刑法第七十条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如果再犯新罪,撤销缓刑,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关于缓刑期间信用卡欠款怎么处理的问题,下面由案例给大家介绍:
罪犯张某因犯交通肇事罪,被田家庵区人民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但是得到社区矫正机会的他未能正确认识自己社区服刑人员的身份,缓刑期内再次触刑律。近日,八公山区人民以信用卡诈骗罪依法判处张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并撤销原刑事判决中的缓刑部分,与前罪所判有期徒刑一年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
八公山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8月9日,张某在中国建设银行淮南分行申领了龙卡信用卡,自2013年8月17日开始透支消费,到2014年11月13日透支本息合计659
13.76元。银行工作人员于2014年11月14日至2015年11月30日期间通过电话、短信、信函以及上门催收,至2016年3月13日,张某仍未归还其恶意透支的欠款5232
8.66元。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信用卡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其行为已经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罪犯张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重新犯罪,应撤销缓刑,将原罪与新罪数罪并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本案发生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田家庵区社区矫正中心和新淮司法所在张某刑事诉讼期间积极与公、检、法部门保持联系,跟进案件进展,并对张某和其家人进行教育和心理疏导。原本今年9月份就会解除社区矫正恢复人身自由的张某,因为在缓刑考验期内重新犯罪,又再次锒铛入狱,受到法律应有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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