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与劳务合同纠纷诉讼的管辖地不一致需满足哪些原因?

江苏 - 徐州 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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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田诉讼咨询

地区:江苏 - 徐州

条件之一是劳务合同纠纷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书没有明确指定。
一般来说,仲裁裁决书在这方面的裁决有两种可能,一种是“不服裁决的,任何一方都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提起”,另一种是“不服裁决的,向某某提起”。
如果裁决书已经指定了明确的管辖,那么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只能到指定的;如果裁决书没有明确指定管辖权的,那么任何一方都可以向劳动合同履行地或用人单位所在地的。
条件之二是劳动者没有对仲裁裁决提起。
若劳动者在合同履行地,用人单位在单位所在地的话,那么就应当由合同履行地的管辖这起劳务合同纠纷诉讼

2021-05-03 11:27:4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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