诽谤罪证据收集和诽谤罪有关的材料有哪些

重庆 - 石柱县 名誉毁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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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都维权顾问

地区:重庆 - 石柱县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证据及其种类】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2021-04-15 03:44:1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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