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说是自己的资质不够,但是又想承接工程项目,于是就以具备从事建筑活动资格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还签订有合同,对于这份合同,是否具有法律的效力呢

湖北 - 荆州 工伤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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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湖北 - 荆州

1)不具有从事建筑活动主体资格的个人、合伙组织或企业以具备从事建筑活动资格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2)资质等级低的建筑施工企业以资质等级高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3)不具有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以具有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4)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通过名义上的联营、合作、内部承包等其他方式变相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2021-03-27 15:01:4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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