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这边的一家有限责任公司里面的股东,公司里面的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忠实义务、勤勉义务,致使所在企业破产的,对方是不是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

江西 - 南昌 破产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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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江西 - 南昌

1,个人独资法人,只要能分清法人财产与个人财产,亦不需承担民事责任。有限公司形式的法人在负债时,由公司以全部财产承担,不需股东个人承担,成立时有出资瑕疵的情形除外。依照《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企业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忠实义务、勤勉义务,致使所在企业破产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人员,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三年内不得担任任何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为法人代表必然具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这些身份中的一个或者多个,如果被被认定为“违反忠实义务、勤勉义务,致使所在企业破产”,则可能承担民事责任。

2021-03-25 07:39:5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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