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再审开庭审理的情形有哪些

山东 - 临沂 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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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法务

地区:山东 - 临沂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4)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在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服刑,提押到庭确有困难的;但检察院提出抗诉的,人民应征得检察院的同意;
(5)人民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检察院不派员出庭的、原审自诉人已经死亡刑事案件再审时是不是要开庭审理、充分,但适用法律错误,量刑畸重的;
(2)1979年《刑事诉讼法》施行以前裁判的;
(3)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下列再审案件,视情况而定、裁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下列再审案件可以不开庭审理:
(1)原判决;
(4)可能对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加重刑罚的;
(5)有其他应当开庭审理的情形,按“将开庭的时间、地点在开庭7日以前通知检察院”的规定,经两次通知,人民应当依法开庭审理:
(1)依照
一审程序审理的;
(2)依照
二审程序需要对事实或者证据进行审理的;
(3)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或者丧失刑事责任能力的

2021-03-23 22:11:5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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