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是偷偷的拿走乙的草稿,在网络上面发表后,对乙的名声造成了影响,现在是乙得知情况后,要向法院起诉甲,是否可以要求甲承担补偿赔偿责任呢,法律是如何规定呢

陕西 - 渭南 刑事犯罪辩护
1位律师回复

山西法务

地区:陕西 - 渭南

关于安全保障义务人补充赔偿责任的裁判方法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的安全保障义务人的补充赔偿责任是第三人介入侵权的情形下发生的。侵权人的直接赔偿责任与义务人的补充赔偿责任既非按份责任,亦非连带责任,更不能适用原因力理论来确定各自的赔偿责任份额。在安全保障义务人没有任何过错的情形下,不能判令义务人承担赔偿责任;在安全保障义务人具有过错的情形下,应当首先由侵权人承担直接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在其过错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侵权人追偿。在具体处理时,侵权人不明确的,可以直接确列安全保障义务人为被告;侵权人明确的,可以确列侵权人和安全保障义务人为共同被告。在侵权人和安全保障义务人作为共同被告的情形下,在判令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的同时,还应当在裁判文书中明确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具体范围或者数额,并注明安全保障义务人享有追偿的权利。

2021-03-05 17:37:57 回复
查看更多
其他人都在看:
渭南律师 刑事辩护律师 北京刑事辩护律师 更多律师>

想获取更多刑事辩护资讯

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