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与乙主要是售卖包子,本来是没有自己的一个商标,于是就伪造了一个商标来刻印在食品上面,卖了很多,销售额达到了五十六万元,对于甲乙双方的行为,是会受到什么样的处罚

湖北 - 恩施 消费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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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争端调解法务

地区:湖北 - 恩施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未遂)定罪处罚: (一)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二)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部分销售,已销售金额不满五万元,但与尚未销售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货值金额合计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分别达到十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五万元、二十五万元以上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各法定刑幅度定罪处罚。 销售金额和未销售货值金额分别达到不同的法定刑幅度或者均达到同一法定刑幅度的,在处罚较重的法定刑或者同一法定刑幅度内酌情从重处罚

2021-02-26 23:49:1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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