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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诉案件转公诉案件的法律依据

黑龙江 - 鸡西 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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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法务

地区:黑龙江 - 鸡西

我国刑诉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

(一)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的案件,应当开庭审判。

(二)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

由于自诉人举证能力受限,大多自诉案件均被裁定驳回。

此外,自诉案件中有些案件自诉人并不能垄断起诉权,国家专门机关不用征得其同意可行使公诉权。并且自诉人的权力在某些案件中并不能任意行使,例如上述所列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八种轻微刑事案件中的重婚案件,自诉人在诉讼中不能调解、和解或撤诉,其所侵害的直接客体不仅仅局限于个人权益,往往会涉及到整个社会、家庭,所以法律才赋予国家有关机关及时干预的权利,但现实中除了轻伤害案件自诉较多外,其他类型的案件鲜有自诉的,究其原因,自诉人举证困难是很大障碍,故被害人往往怕麻烦不了了之?或虽报案但被公安机关以自诉案件为由而拒绝立案。因此,法律的这项规定并没有充分体现其立法本意,所以,自诉人自诉权不完整的案件应一律改为公诉,由国家机关行使诉权,加强对轻微刑事犯罪的打击力度,同时也能提高司法效率。

2021-01-26 13:12:1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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