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单位将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了其他人进行毛收取利益,不知道这样的行为起诉到法院是如何认定的呢?有哪些情形法院就应当予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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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法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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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 (一)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二)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三)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四)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

2021-01-16 17:24: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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