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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节诉讼法务
地区:山东 - 潍坊
环境行政复议延期申请最多不能超过三十日。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并加盖印章。
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环境行政复议延期申请决定最多不能超过三十日,一般在申请延期时还需要有合法的理由同时经过负责人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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