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这段时间我们有一个同事,他爸爸好像开了一个公司,在股份有限公司中新公司法股份自由转让原则属于强制性规定吗?可以通过公司的章程予以变更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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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股份有限公司而言,由于股份公司是资合公司,流通性是股份有限公司的生命,关系到公司和第三人的利益。因此,股份公司股份自由转让是一个外部性的问题,外部性的问题一般是不能通过章程予以变更的。如果公司章程要通过章程对无记名股票转让附加限制条件,就是对股份公司基本制度的根本破坏,就是对公司利益相关者权益的重大侵害。因此,在股份有限公司中,新公司法股份自由转让原则属于强制性规定,是不能通过公司章程予以变更的。

2021-01-08 11:59:4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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