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税务机关与纳税人之间存在欠税事实
税务机关与纳税人之间存在合法、确定、无异议的税收征纳关系,不仅主体合法、程序合法、内容合法,而且纳税人要具有超过纳税期限未履行纳税义务,已构成欠缴税款的事实。
2、欠税人的债权已到期
纳税人对其债务人的债权应是合法的、到期的债权。纳税人对其债务人所享有的债权应具有金钱给付内容。
3、欠税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并对国家税收产生损害有直接关系。
依照我国合同法中的判断标准,欠税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表现为未通过诉讼或仲裁方式来主张权利。只要纳税人具有这种行为,就可认定其没有积极追索债权,具有损害税收之债的意图。这样规定既有利于增强税务机关成功行使代位权,也有利于促使纳税人积极履行纳税义务。
欠税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的行为是否会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主要看欠税人除了怠于行使的到期债权之外,是否还有其他财产可供税务机关清缴欠税。如果欠税人有其他财产可供缴税,税务机关就可以对这些财产直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来保障税收债权的实现,此时就不能认为欠税人怠于行使自己到期债权的行为会对税收债务的清偿带来损害,税务机关就不能行使税收代位权。
2020-11-26 03:51:24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