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商标续展注册申请书;
(2) 申请人经盖章或者签字确认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3) 委托代理的提交代理委托书(4) 注册证复印件;
(5) 申请文件为外文的,还应提供经翻译机构或代理机构签章确认的中文译本。
根据2013年修改的商标法,第四十条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商标注册人应当在期满前十二个月内按照规定办理续展手续;在此期间未能办理的,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十年,自该商标上一届有效期满次日起计算。期满未办理续展手续的,注销其注册商标。
2020-08-31 11:48:31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