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先用权,不是给专利申请人的,而是给涉嫌侵权人的,仅用于侵权的判定过程,与优先权无关。例如,甲于5月1日申请了一项电视机的专利并获授权,乙在4月30日时已经安装好了生产线正准备生产相同的电视机或者在此之前乙已经在生产这款电视机了,那么乙在不扩大生产规模的情况下,是不算侵权的。至于“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没有具体规定,要个案分析,一般来讲,生产设备都备好了,应该算是做好准备了。
二、关于优先权,是给专利申请人的,但要注意优先权日与专利申请日的区别。申请日是处理专利申请过程中所有期限的一个根本起算日期,这个简单,可不详说;而优先权日的主要作用是审查员审查该专利申请时检索文献的一个起算日期,他并不是在后专利申请的申请日。在你的例子中,甲在中国提出的在后专利申请,其申请日就是2010年10月1日,同时享有2010年1月1日的优先权日,审查员只会检索1月1日以前的公开文献,之后的文献不会影响你的新颖性和创造性;同时,就申请效力来讲,你的国内在后申请也不会影响丙丁的申请,并且如果都具有授权条件,由于丙丁的申请日在先(比如在9月30日),那么丙丁会被授权,而你则属于抵触申请被驳回了。
2020-08-27 01:31:05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