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双方个人债务

四川 - 甘孜 债务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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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法务团

地区:四川 - 甘孜

(一)婚后没有约定的婚前个人债务
(二)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妻一方各自所负的债务归个人承担。
(三)婚后夫妻一方经营自己个人财产,其收入归个人所有,在经营中所负的债务。
(四)夫妻一方擅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因为筹资从事经营活动不属于夫妻家事代理权的范畴,且投资从事经营活动的数额往往较大,因此,必须事先征得夫妻另一方的同意,否则由此而产生的债务为夫妻个人债务,除非第三人有理由相信筹资的夫妻一方有代理权而适用于表见代理的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五)管理夫妻一方个人财产所负的债务。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无论是由自己管理还是委托他人管理,由此而产生的债务,均应认定为夫妻个人债务。因为该债务是由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产生的,该财产的利益为夫妻一方个人所有,所以,该债务无疑也应为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
(六)夫妻一方因继承、接受赠与或分家析产所得财产归一方所有的,由此而产生的债务为夫妻个人债务。夫妻一方继承的财产只归夫妻一方个人所有的,根据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原则,由此产生的债务应认定为夫妻个人债务。
(七)夫妻一方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人所负债务。这种债务由于不是双方合意而产生的,而又不是双方的法定义务,因此,这种擅自举债的行为与夫妻的另一方没有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不符合连带债务的特征,因而属于举债一方的夫妻个人债务。这种债务,只有事后得到夫妻另一方的追认,才能成为夫妻共同债务。
(八)夫妻一方擅自为他人担保所产生的债务。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的同意,不能用共同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如《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17条第2项关于规定:夫或妻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就表明夫妻一方不得擅自用共同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九)未经夫妻另一方同意,为满足个人生活需要所负债务,其主要为不在日常家事代理权范围之内支出所产生的债务。
(十)夫妻分居期间所负的债务。夫妻分居期间一般实行分别财产制,并丧失了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夫妻个人财产制的实施和家事代理权的丧失,其结果必然是夫妻各自所得的财产收入为个人财产,夫妻个人的负债为个人负债。
(十一)夫妻双方约定应由个人清偿的债务。根据《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双方对财产的所有可以进行约定,同样,对债务的负担也可以进行约定。但是,这种约定不得以逃避债务为目的。
(十二)债权人债务人约定为夫妻一方个人借款的债务。借后不论如何使用,即使由夫妻对方个人或家庭所用,该借款仍应认定为借款方的个人债务。对债权人而言,该借款的一方负有绝对偿还的责任,不涉及夫妻的另一方。
(十三)夫妻一方因个人实施违法行为所负债务。如赌博、吸毒等负债。

2020-08-23 02:47:4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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