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继承起诉书

广东 - 东莞 遗产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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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法律服务

地区:广东 - 东莞

原告:(母亲),女,汉族,出生;
身份证号码:
地址:广州市海珠区西华街
被告
一:(大女儿),女,汉族,88
身份证号码:···
地址:天河区
被告
二:(二女儿),女,汉族,
身份证号码:···
地址:广州市越秀区邮电
被告
三:(三儿子),男,汉族,
身份证号码: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
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房屋产权全部份额为原告所有。(其中12份额属夫妻共同财产,12份额为原告所继承份额)
2.请求判令被告协助原告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
事实与理由:
原告与立遗嘱人系夫妻关系,生育有三个孩子(分别为本案被告
一,
二,三)。两人婚后于1990年1月向海珠区卫生局购买广州市沙园路房、总建筑面积为49﹒27㎡的住宅一套(穗房地证号第62028号)。1994年3月21日立遗嘱人立下自书遗嘱一份,死后将此房屋产权归其妻即原告所有。
原告认为: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婚后财产系夫妻双方共同所有。另根据继承法第十六、第十七条规定,公民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自书遗嘱内容合法、形式有效,应予支持。
现因在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时被告不予配合,原告特诉至贵院,请求判决支持如上请求。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
具状人:
2011年5月11日

2020-08-20 17:43:1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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