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移送管辖的情形

四川 - 达州 诉讼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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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法务团

地区:四川 - 达州

刑事案件管辖,是以行为发生地(犯罪地)为准的。
  如果犯罪嫌疑人在行为地以外的地方被抓获,应移送行为地公安机关管辖。
  法律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十五条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犯罪行为发生地,包括犯罪行为的实施地以及预备地、开始地、途经地、结束地等与犯罪行为有关的地点;犯罪行为有连续、持续或者继续状态的,犯罪行为连续、持续或者继续实施的地方都属于犯罪行为发生地。犯罪结果发生地,包括犯罪对象被侵害地、犯罪所得的实际取得地、藏匿地、转移地、使用地、销售地。
  居住地包括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户籍所在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

2020-08-12 18:17:0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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