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19修正)第三条

贵州 - 黔东南 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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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法务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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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19修正)
第三条 军人的抚恤优待,实行国家和社会相结合的方针,保障军人的抚恤优待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保障抚恤优待对象的生活不低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全社会应当关怀、尊重抚恤优待对象,开展各种形式的拥军优属活动。
国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对军人抚恤优待事业提供捐助。

2020-07-07 22:43:3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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