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聊天记录效力怎样

四川 - 泸州 证据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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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四川 - 泸州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适用的解释》第116条规定,“视听资料包括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作为证据,必须具备
“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而电子证据一般是合法取得,与案件有一定关联,真实性则是“硬伤”。以此案的微信证据为例,在“真实性”认定上存在着主体认定难、内容认定难、甄别手段少三大难题。

2020-07-07 18:24:3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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