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第34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和分娩后1年内,或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律师应注意,对于未婚同居期间,女方怀孕男方要求解除同居关系是否准予上不能适用上述法律条款。1990年6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关于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有关问题的电话答复》中指出:“关于女方在非法同居期间怀孕,男方提出解除非法同居关系人民法院是否受婚姻法第27条的限制是否受理的问题,我们认为婚姻法第27条保护的前提是合法的婚姻关系,女方在非法同居期间怀孕,违反了婚姻法的有关规定,为了严肃执法,对男方诉到法院要求解除非法同居关系的,应予受理。受理后即应作出解除非法同居关系的判决。女方分娩后,再处理子女抚养问题。”虽然以上意见与现行司法解释冲突,但从其立法本意来看,在同居期间,即使女方怀孕或分娩不足1年,或中止妊娠不足6个月,但男方提出同居期间的财产纠纷诉讼或子女抚养问题诉讼,人民法院仍应受理。
即使对于非婚生子女,父母对其的抚养义务也是与对婚生子女的抚养义务是一样的。因此,父母分手并不会影响对子女的抚养,此时一方直接抚养子女的,那么另一方就需要支付相应数额的抚养费。要是当事人不清楚该如何处理同居子女抚养问题的话,不妨直接来电咨询我们律师365的在线律师。
2020-06-18 20:15:56 回复